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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新建商品房价格备案网签合同备案及合同变更与撤销管理的通知》解读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规范市场秩序,稳定市场预期,支持和引导合理住房需求,限制投资投机购房,根据住建部、省委省政府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有关文件要求,2018年淄博市房管局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商品房价格备案网签合同备案及合同变更与撤销管理的通知(试行)》(淄房发20187号,ZBCR-2018-0600004),有效期至2020229。该文件主要对我市新建商品房价格备案、网签合同备案及网签合同的变更和撤销做了具体的要求和规定。主要目的就是防止价格虚高、一房多卖、期房炒作、偷逃税款等行为。经过两年试运行,我市新建商品房价格涨幅较为平稳,期房合同转让现象得到有效控制,这对支持合理住房、限制投资投机购房,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稳定市场价格起到了重要作用。目前该文件的有效期到已经到了,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保持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连续性、稳定性,不将房地产作为短期刺激经济的手段,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现在申请对该文件进行延续备案。

二、文件的主要依据

1.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59号)

3.《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打击囤房炒房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鲁建房函〔2017〕10号)

4.《关于切实加强购房资格审核严格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和税收政策的通知》(鲁建房字〔2017〕6号)

5.《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淄政办发〔2017〕30号)

6.《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

7.《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建房规〔2019〕5号)

三、起草过程

在《关于加强新建商品房价格备案网签合同备案及合同变更与撤销管理的通知》起草过程中,我们借鉴了济南、青岛东营等地市情况,并广泛征求了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部分开发企业意见和建议,进行了相应的修改。

四、主要条款说明

(一)加强新建商品房价格备案管理。

1.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中要求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2.依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打击囤房炒房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鲁建房函【2017】10号)文件要求,要强化商品房预售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须按照核准的一房一价,面向社会公开销售,3个月内不得涨价;违者不予网签;3个月后房屋价格调整,须向房地产主管部门申报,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年度涨幅不得高于上一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进行审核,超出的不予核准。

3.依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淄政办发【2017】30号)文件第四条加强销售监管,规范市场秩序,要求严格商品住宅价格备案制度全面推进新建商品房住宅销售备案制度。

(二)规范新建商品房网签合同备案管理。

1.依据《关于切实加强购房资格审核严格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和税收政策的通知》(鲁建房字〔2017〕6号)要求,房屋交易主管部门要抓紧健全完善房屋交易合同网签系统,实现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交易合同在线签订和备案全覆盖。

2.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建房规〔2019〕5号)文件要求,各地房地产主管部分可结合实际,依据住建部规定的基本流程建立和完善符合本地实际的房屋网签备案程序。

(三)严格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信息变更与网签备案撤销管理。

1.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59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打击囤房炒房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鲁建房函〔2017〕10号)文件要求,规范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及变更撤销管理,防范期房转让偷逃税款行为,凡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一律不得办理网签变更、撤销手续。

2.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建房规〔2019〕5号)文件要求,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明确变更和注销的情形,规定相应的变更、注销程序和时限,防止利用房屋网签备案恶意占用房源。

五、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该文件的公布日期是202041,施行日期是2020年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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