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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后服务机构规范化管理办法》解读

现将《淄博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后服务机构规范化管理办法》(淄建发〔2020〕84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修订文件的背景和必要性

现行的《淄博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后服务机构规范化管理办法》(淄建发〔2015〕117号)为2015年修订版。2005年曾以市开发办名义印发,以市建委名义印发的第一版在2009年开始实行,现行的2015年修订版将在2020年12月31日到期,因此要尽快完成本文件的修订工作。其必要性如下

一是该办法实行以来,对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后服务工作成效明显,作用无法取代。关于对售后服务机构实行规范化管理,我市为省内首创,自2009年运行以来,在减少投诉上访维护信访稳定,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是需要通过修订该办法,来应对房地产市场运行的新形势、新变化。近年来,随着更多的外来知名房企进淄开发以及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日益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之间在合同履约方面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修订该办法加以规范。

三是机构改革的需要。区(县)两级主管部门机构设置、职责分工方面发生较大变化,需通过修订该办法明确管理责任。

文件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4、《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5、《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主要条款说明

第一条至第四条对办法制定依据、适用范围、规范内容等要求进行了规定。其中第四条所指“房地产开发管理主管部门和保障服务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为市区(县)房地产信访负责机构。原第五条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资质延续、核(升)级时,应提供售后服务机构设立证明文件和售后服务机构负责人任职文件。”不适用于现行的资质管理规定,予以删除。

第五条至第七条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后服务机构设置、责任分工、办公场所等要求进行了规定。增加了第七条“本地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控股子公司的,子公司被依法吊销、注销资质的,其售后服务机构的职责和义务,由母公司的售后服务机构承担。”规定了母子公司责任继承问题。

第八条至第十条对售后服务机构职能、岗位职责进行了规定,对原办法冗长部分进行了合并精简,使职责分工更加清晰,运行更加便捷、高效。

第十一条至第十九条对企业售后服务具体工作流程和完成时限进行规定,优化了原有的工作流程图,将原有的投诉处理时限和企业售后服务机构负责人面复时限从5日调整为3日,缩短了办结时限。在第十条规定“发生投诉人群体上访的,售后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内到场接访,处理相关问题”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主体责任。

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对企业内部的售后服务机构监督管理以及市各区(县)主管部门的服务、管理责任进行了规定。增加第二十二条,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设立售后服务机构或售后服务机构未开展工作的,将依据《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依法进行处罚。

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本办法自2020年6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6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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