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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取消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投标备案、建设工程合同备案近日,为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住建部”)决定修改部分文件,宣布取消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投标、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等精简事项。 4月4日,住建部官网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有关文件的通知》称,“为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决定对部分文件予以修改”。 具体通知修改文件内容包括: 一、修改《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市〔2008〕63号) 删除第十八条中“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将加盖单位公章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及招标文件,报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修改《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 删除“(八)推行合同备案制度。合同双方要按照有关规定,将合同报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工程项目的规模标准、使用功能、结构形式、基础处理等方面发生重大变更的,合同双方要及时签订变更协议并报送原备案机关备案。在解决合同争议时,应当以备案合同为依据”。 三、修改《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的通知》(建质〔2014〕153号) (一)将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合称监督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实施施工安全监督”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合称监督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二)将第九条“(一)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并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修改为“(一)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 四、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建质〔2014〕154号) (一)将第四条“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工程概况;(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四)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五)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六)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保障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修改为“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建设单位提交的保证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包括工程项目及参建单位基本信息)委托监督机构进行查验,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踏勘,对不符合施工许可条件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二)将第六条中“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修改为“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 此外,上述通知已于2019年03月18日起正式生效。 去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曾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称,“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推动政府职能转向减审批、强监管、优服务,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国务院决定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 上述改革试点通知在“精简审批环节”部分提出了“精减审批事项和条件”、“下放审批权限”、“合并审批事项”、“转变管理方式”、“调整审批时序”、“推行告知承诺制”等措施。 比如,改革试点通知明确要求,“取消不符合上位法和不合规的审批事项。取消不合理、不必要的审批事项。对于保留的审批事项,要减少审批前置条件,公布审批事项清单。取消施工合同备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等事项。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